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互联网 >  >> 正文
理化检验未检出2不得检出 今日热门
来源: 个人图书馆-c857084163      时间:2023-06-07 16:19:57

【2】未检出不得检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p2/wenku.baidu.com/view/64c99e3443323968011c9241.html

/bbs.foodmate.net/thread-176687-1-1.html

·我的作法是:只要检测的数据低于方法或仪器的检出限或最低检出浓度,原始记录记录具体数据,检验报告出 未检出。如用NY5172-2002测水产品中的甲醛,测定结果为样品2。8我在0mg/kg,该方法的最低检出浓度为5mg/kg,我在检验报告中出据 甲醛未检出,在备注中说明该方法的甲醛最低检出浓度为5mg/kg。检出限或最低检出浓度的确定是以方法的规定或仪器或试剂的说明为准。不对之处敬请指教批评。

NY5172-2002方法上说明有本方法样品的最低检出浓度5mg/kg。照搬的。

·虽然都是紫外,但是仪器的灵敏度也会有所不同,有的方法规定分光光度法以0.02的吸光度所对应的浓度值为最低检出浓度,如果你的仪器灵敏度高于标准所用仪器,检出限就会不同,所以各个实验室要按照自己的所用仪器的性能规定最低检出浓度。另外,我怎么看你所用的方法里的最低检出浓度是2.5,不是5,难道是我算错了?

怎么算是未检出/bbs.foodmate.net/thread-662114-1-1.html

/bbs.foodmate.net/thread-176687-2-1.html

·17#一般都以检验方法标准的检测限报告,这是为了保护机构利益。而一般实验室只要人员、设备、环境等符合条件,检出限都比标准方法低。确定这个限值:可参考GB5009.1-2003中的"10 分析结果的表述"和附录A2 检出限"来确定。不同实验室的检出限应该是不同的,人员因素产生的误差应视作是一样的。

·19#报告中的检出限,我认为是实验室某种方法应用时的样品中所含某物质最低浓度,与检测时选择有关(标准曲线、信号、噪音等) ;举例:

1.如用分光光度计那一类的,有两种解释:a)以噪声的3倍(也有的用10倍)的检出浓度换算到样品浓度:如用5g样品稀释至100ml,取10ml测亚硝酸钠吸光度读数为0.002(基线噪音为0.001),标准曲线最低使用1mg亚硝酸钠标准品相同体积下测得吸光度0.015,假设吸光度与亚硝酸钠含量成一次直线关系数:A(吸光度)=m(系数)X(亚硝酸钠标准品量),则样品检出限1mg÷(0.015÷0.003)÷10×100÷5g=0.4mg/g;b)也有的用在做标准曲线时的最小值,那么此时上诉的检出限1mg÷10×100÷5g=2mg/g,也是现在标准中常用的方法;但上诉检出限都只能表示在方法“5g样品稀释至100ml,取10ml测亚硝酸钠,基线噪音为0.001,标准曲线最小使用1mg亚硝酸钠标准品”

2.关于气相、液相,也可以参照上诉理解,但以噪音的3倍(或10倍)来解释较多数

·20#1.标准方法中的“检出限”是指:只有当样品中所含某物质的最低浓度大于该检出限时,才可以采用该种检测方法 ;而“3倍的标准偏差”、“3倍的噪音”等,则常常指的是仪器的检出限,它一般都远远低于标准方法的“检出限”,因此,二者是完全不同的!

2.以3#所举的例子为例,当检测结果小于标准方法规定的最低检出限时,我们法定检验机构经常采用的结果报告方法是“<5mg/kg”,而不是“未检出”,我认为这样的检验结果报告方式更科学一些。

·26#规定“不得检出”的指标值的检测方法都应该明确其方法检出限,这样才能指导检测后结果的描述,如果采用了检出限更低的仪器或方法,也只需报“未检出”+“规定方法最低检出现”即可,以免引起误解。假如规定“不得检出”的指标值的检测方法都未明确其方法检出限,那实质的问题就出在指标值的规定环节了,相当于给产品提出了一个“不可能达到”的目标,也给了检测人员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仪器和方法的不断改进理论上可以无限制地降低检出限,那么到什么情况下“未检出”才是个头啊?!

版主的题目很好,“检出限”是个很苦恼的问题。/bbs.foodmate.net/archiver/tid-176687.html

·严格地说,理化指标的标准表述为“不得检出”和检验报告表述为“未检出”都是不科学的。因为不同的方法、不同的仪器,其检出限是不一样的。用A仪器a方法没有检出,而用B仪器b方法可能就能够检出。 因此,凡理化指标不得含有时(即“不得检出”时),应设定下限值(即小于等于某个具体数值),而检验报告则应该报出实际检出值(即“检出限”),然后再判断是否合格。其实,在检测食品添加剂、农残时经常出现此类问题。

·以3#所举的例子为例,当检测结果小于标准方法规定的最低检出限时,我们法定检验机构经常采用的结果报告方法是“<5mg/kg”,而不是“未检出”,我认为这样的检验结果报告方式更科学一些。

请教:假如我的产品为无公害食品 毛肚NY5268-2004,检测的甲醛为2。8mg/kg,本方法样品的最低检出浓度为5mg/kg,如结果报告方法是“<5mg/kg”,而毛肚NY5268-2004标准规定甲醛不得检出,检验结论是合格还是不合格?如下合格结论,标准规定甲醛不得检出,“<5mg/kg”,是否还可以理解为含有一定的量(只是<5mg/kg),矛盾。如下不合格结论,本方法样品的最低检出浓度为5mg/kg,<5mg/kg的量又怎么能检得出来?

其实这个问题前面已有网友说过了,严格来讲,标准把指标定为“不得检出”本身就是不科学的!21#的例子,肯定报告为“未检出”!之所以出现你所当心的结果,关键在于标准本身不严谨。以GB1536-2004《菜籽油》和GB/T5009.37-2003《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为例,标准中的“溶剂残留”指标就明确规定:检出结果<10mg/kg就视为未检出!标准本身对“不得检出”作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也就不会引起误会了。

【】

标签:

X 关闭

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