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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皇马俱乐部在闵行打官司,一审判了
来源: 凯迪网      时间:2023-04-26 10:39:00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围绕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有力支持全面创新” 主题,上海闵行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次共计 12 起案件,其中民事案件 4 件,案由涵盖侵害商标权、侵害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刑事案件 8 件,罪名分别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集中宣判现场


(资料图片)

相关案件涉及 HUAWEI、HONOR、大众、amiibo(任天堂)、宜而爽、中国黄金、皇马足球俱乐部 等国内外多个知名品牌或较具影响力的企业。此次集中宣判,彰显了上海闵行法院落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能作用。

三个特点

本次集中宣判的案件,体现了三个特点:

一是平等保护 。对国内外大小企业、品牌所有人一视同仁。案件当事人既有知名跨国企业,也有国内企业;既有大型国际品牌,又有尚在上升期的初创企业;

二是严格保护 。对于侵害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违法所得获利情况,对部分被告人判处一百五十万元的罚金,真正发挥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威慑力;

三是精准保护 。对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准确定性。例如企业员工名单,其非当然的商业秘密信息,通过对该名单的具体内容与企业的盈利模式、竞争优势之间的关联度进行实质性判断,作出具体案件中的侵权事实与赔偿标准的认定。

以案说法

01

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商标

被超期使用获胜诉

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以下称“皇马俱乐部”)系全球范围内著名的足球俱乐部。原告皇马基金会经皇马俱乐部授权取得注册商标的相关权利。被告曾与原告共同合作开展皇马足球训练营项目。

但在合作关系结束后,被告仍长期、大量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及原告简称“皇马”进行招生宣传等。原告经制止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其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合作协议到期后,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的商业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造成混淆, 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被告还对外虚假宣传其与原告存在合作关系,并擅自使用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名称简称, 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皇马基金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在官方网站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02

反映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经营信息

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原告系国际知名检验、认证集团在中国设立的公司,经营各类检验检测业务。原告经营中发现有公司员工利用公司邮箱发送相关员工信息,原告认为该员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保密规定,陈某与陈某某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的重要资产。商业秘密的类型不仅包括技术信息,也包含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销售、管理、数据等经营信息。 本案中的员工信息表客观地反映了原告内部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属于经营信息。

原告员工信息并非通过互联网信息检索即可获知,具有秘密性。原告通过《道德守则、内部政策与流程手册》等材料明确员工信息属于保密信息并设置了保密条款和系统下载权限,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原告作为从事测试、检验业务的公司,专业检验人员属于原告的业务核心,故员工信息表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一审判定,本案中被告将原告员工信息表进行截选向外发送的行为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03

中国黄金商标得到有效保护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授权,对第5366859号、第5366862号两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利,经过多年使用上述两商标已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且有“中国驰名商标”保护记录。

被告使用与上述商标近似标识在其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加盟业务,发展多地加盟店铺。因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就其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从事加盟活动及网站宣传、推广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侵权标识, 已构成商标性使用 。被告的侵权标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考察,无论是从整体比对还是部分比对,均与原告的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被告法定代表人在生效判决已认定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被告仍在经营活动中持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 具有明显恶意。 一审对被告做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60万元并消除影响的判决。

04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被打击

被告人王某等4人为获取不法利益,通过地摊购入廉价服装,并伙同他人通过贴标等手段假冒”宜而爽“品牌服装公开销售,公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尚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考虑部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对被告人判处1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5万元至150万元不等的罚金。

图文: 上海闵行法院

转录编辑:汤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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